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的
诉讼时效期由原有的两年延长至三年。对于在此之前尚未届满诉讼时效期限的案件,应将诉讼时效的期限顺延为三年。
然而需要格外注意的是,此诉讼时效的期间不涉及重新计算的问题,而是以从
当事人得知应该知道其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那一天开始计算持续的三年时间。换句话说,新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并非是从10月1日重新开始,而是在那之前已经发生的权益受损害情况下按原有的时间期限继续延续实际已开始的诉讼时效计数。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