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虚假评估报告罪的
立案标准和认定条件简述如下:
首先,若该行为对国家、社会公众或其他投资方造成的直接
经济损失价值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则应启动
刑事程序进行追究;
其次,若
行为人为假证行为获取或明知非法并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超过十万元人民币时,也应当以
故意犯罪对其进行
立案侦查处理;
再次,如果一份虚假证明文件的虚构金额达到了一百万元人民币并且其占实际数据总额的比例超过了百分之三十,则可以判断为具备足够的罪行程度;
最后,虽然没有出现上述金额标准,但是存在以下任何情况之一的,皆可对其判定为虚假评估报告罪:
(1)在创设虚假证明文件的全过程中向他人索求或非法收取财物;
(2)自上两次受到
行政处罚起两年内向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然后再次犯案者;
(3)行为人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过程中,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其他
情节严重的情况。
为了确定是否构成虚假评估报告罪,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首先,本罪的
犯罪主体仅限于从事资产评估、审计、环境影响评价等业务领域的中介组织的
从业人员;其次,行为人必定是恶意地做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最后,其行为的情节应达到相当严重的地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
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
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