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有的有关法律
法规之中,并未对案件提交至法院之后的开庭日期的确定作出明确规定,这主要取决于特定法院和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的工作规划及时间调度。
然而,相关
司法程序法对法院处理案件所需完成的期限却有明确约束,如在
民事诉讼中,按照普通程式进行审理的初次审判民事案件,其持续时长应为六个月;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如期结束,须经过法院院长的许可,方可延长为六个月;若
情节严重者,则应该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申请延长,此次延长的时限可达三个月。
另外,根据
简易程序来审案的民事案件,期限应为三个月。
至于依据特别程序展开的民事案件,时限为30天;如遇到特殊状况需要增加时限,需要得到法院院长的批准,最多可以再延长30天。注意,审理选民资格等特殊
类别的案件,必须于选举前提前审结等。这些具体的期限都可以通过查阅相关的法律条文以确定。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
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