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缓刑期限内,社会保障金应正常进行缴纳,并无任何影响。
然而,如果
缓刑人员想在缓刑结束后将社会保障金变换为个人形式,自行承担缴纳责任,抑或是在其他机构继续履行缴纳义务,这都是可行的选择,不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但必须明确指出,缓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并不允许继续缴纳社会保障金。原因在于,只要涉及到参保人员被判定有
拘役、
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等
刑罚的情况下,他们的
医疗保险关系将在服刑期间予以终止,不再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所提供的相关权益,包括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和多年累计以来的缴费记录的计算等都将中断。
《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