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许多人所认为的,交警部门在发出特定的事故
认定书之后便不再负责纠葛纷争的这种观念,我们有必要做出明确澄清和纠正。实际上,根据相关现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交警在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并非只起到提出
事故责任认定的作用。以下是详细阐述:
首先,事故认定书所确定的仅仅是交通事故中各方
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或范围。一旦出现后续某一方未按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受害方便有权请求交警部门出面协助调解。若警察在此环节无法达成公正平衡的协商结果,受损一方可向接收
管辖的人
民法院提出依法
起诉。
其次,当受害方对于交警部门所提交的
事故责任认定书持保留意见或者存疑之处时,依照法定程序,可于接获事故责任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更高一级的交警部门
递交复核申请书。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详尽陈述复核请求的理据及依据,同时提供与申请内容相关的
证据材料,以
保证自身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