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判定的书面审查时间,相关
法规明确规定了其上限为三天。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当公民或
法人对于
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判定结果或相关文书的出示存在异议时,可在收到相关文件之日起的三个自然日内,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的审查申请。若
当事人未能按时提交审查申请,则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且相关部门也会以
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此情况。在提交审查申请时,必须详细注明审查请求、具体原因以及相关的重要
证据等内容。对于同一事故的审查申请,原则上仅能进行一次。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
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
主要证据。
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