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借款条约中的
违约金事项,通常由合约双方进行协商并确定具体数值。在此过程中,双方可自由约定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应当按照何种情况向其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同时亦可商讨因违约而引发的损失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
然而需注意,若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相较于实际造成的损失过低,那么人
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有权依据
当事人的请求对该违约金数额进行相应的调整与增加;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若明显高出造成的实际损失过多,同样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其进行适度的削减。在评估和调整约定违约金的高低程度时,我们通常会将给
债权人带来的实际损失作为衡量的基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标准一般为,当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时,一般被视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应过于机械地执行此规定,以免导致实质性的不公。
此外,民间借贷中
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
合同签订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将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
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
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