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车辆全险事故中造成第三者
人身伤害时,
责任人并非强制性地承担相应的垫付款项责任,然而,责任人依然可以本着同情心自行先行垫付相关款项,同时,他们亦可寻求交警方面协助,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垫付职责。该种情况下,若需要由保险公司为抢救伤员提供所需的支付或垫款服务,那么相关保险公司收到来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之后,理应对照核实事实情况,并在审核确认无误的前提下,迅速向
医疗机构支付或垫付具体的抢救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
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
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