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针对轻微违反社会治安行为的行政
拘役期限为五天至十五天之间,而如若此类
违法行为的
处罚结果合并执行,则所设定的
拘役时长则不得超过二十天。举例来说,当涉及到群体性
斗殴等严重情况时,应处以五天以上十天以下的行政拘役,并可额外处以五百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若情节更为恶劣,则需处以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的行政拘役,同时还可能面临一千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然而,对于
刑事犯罪行为的
拘留期限,一般而言最长可达37天。这是由于公安机关在决定对
被拘留者进行
逮捕时,必须在
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
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
寻衅滋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