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之下,那些身处监狱之中进行服刑的人士,是有资格向相关部门提交
保释申请的。所谓
监外执行,就是针对被法官判定应受到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
拘役处罚的
犯罪分子,基于其自身存在不适宜被关押在监狱内部进行后续管教惩罚的特定原因,依照法律规定,他们将由居住地的
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刑罚,从而在监狱之外完成对其刑罚的执行。
然而,对于那些被判处在
死刑或
死缓执行期间且尚未获得
减刑的罪犯,则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全部收监执行。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