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因接收方拒绝而无法生效时,我们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首先,采取直接送达的手段,将印制定蹙的《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亲自呈送给
当事人,如若当事人对其拒绝接收,应当详细记载这一情况,作为后续的
证据支持。接下来,可以选择用邮寄送达的方式,我们强烈建议您通过邮政部门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发送给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旦这份邮件返回,未能成功送至于对方手中,那么贵公司的人事部门需要完好地保管这些退回的信件,确保我们拥有所有相关的
物证。
最后,还可采用公开宣告的方式来送达通知。从我们发布公告的那一天开始计算,经过整整六十日,即可视作送达义务已经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
劳动者办理档案和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
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