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场会议中,将有书记员负责调查并确定双方
当事人、
代理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是否已准时到达会场,并且还需向他们明确宣布
仲裁庭的纪律规范。随后,书记员将宣布会议正式开始,并向全体参会成员展示
仲裁员和书记员的名单,并向各位成员详细解释他们所拥有的
申诉权、辩护权以及相应的义务。接下来,将由仲裁员主导展开审判工作,并根据审判的具体情况进行
公开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
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