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获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在网络上散播他人的
个人隐私资料,这无疑构成了对
公共安全管理
法规的严重违反,亦是一种性质极其恶劣的
民事侵权行为。对于受害者来说,他们有权选择通过
报警途径寻求解决问题,或者直接
向法院提起诉讼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需要强调的是,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其私人生活的宁静与安逸,以及不愿意被他人所知悉的私人领域、私人活动及私人信息等方面的权利。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
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
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
侮辱他人或者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
刑事追究或者受到
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
证人及其
近亲属进行威胁、
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
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