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使夫妻一方自愿放弃房产之协议具有
法律效力,则需满足如下条件:
首先,在合约签订之际,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双方均需在签约时表达出真挚且无任何欺骗或威胁的意愿;
最后,协议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可违背社会
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关于夫妻一方自愿放弃房产声明的撰写,通常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首先,需明确注明夫妻双方
当事人的姓名、
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其次,需详细描述房产的相关状况,并明确指出该房产为
夫妻共有财产;最后,需明确表明放弃声明乃基于自愿且真实的意思表示所做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