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仅限于公民之间以牌类游戏为主体的休闲娱乐活动,那么就不能将其划归为赌博范畴。
然而,如若参与者具有营利动机,采取聚众形式进行赌博行为,或者个体组织三名及以上人员参与赌博活动,并且在抽头渔利环节中,累计金额达到五千元以上水准;或者是在赌资积累方面,累计总额超过五万元,那么便应当被视为投入了赌博行为。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
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
回扣、介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