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买卖合同产生的
纠纷,当争议所在地与案件
当事人的常驻地相距较远时,当事人可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相关法律条文,向其常驻地所属的人
民法院申请审理此案。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对于普通公民所提起的
民事诉讼请求,通常情况下,应由被告之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然而,若同一
诉讼涉及到的多个被告的住所地及常驻地分别位于两个或以上的人民法院辖区内,则各个相关的人民法院均享有对该案的
管辖权。若被告的住所地与其常驻地并不一致,此时,当事人便可选择将案件提交至其常驻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