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解结案后
申请再审判的事宜,仅限于当调解过程违背自愿平等原则、或协议内容触犯国家法律时,方可进行再审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明文规定,若
当事人能够提供
证据,证实调解协议存在违背自愿平等原则,或其内容有违我国法律
法规之情形,便有权向上级法院进行再审申请。经过法院全面、深入核查确认后,将启动
再审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再审理由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
主要证据是
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
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
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
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
归责于本人或者其
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
传票传唤,
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
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
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