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合伙债务,乃指在合伙组体运营期间内,该组织以组织自身的名义,与第三方缔结生效的民事
法律关系中,所承受和背负的
债务责任。
然而,对于因合伙成员个人行为所引发的
债务问题,此种情况并不属于合伙债务范畴,而应视为该
合伙人的
个人财产责任。在两者交叉并存时,应对其承担债务的先后次序作如下严格遵循的规定和处理原则:
首先应当使用全部合伙财产来清偿合伙债务,然后如有过剩的利润,必须依据每位合伙人各自所拥有的财产份额予以分配,再分别用这些份额来清偿各位合伙人的个人负债;反过来看,如果可以先将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运用来清偿他们自己的
个人债务,那么在清偿了所有个人债务后若尚有余款,这笔款项才可以拿来支付合伙债务。
《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
普通合伙人和
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