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与物保之间的关键性差异在于:
第一,所谓的人保,主要是基于保
证人个人的信用来保证
债务的履行。当
债务人无法清偿贷款之时,保证人必须承担代替债务人向
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义务。在此情况之下,保证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进行全额
担保。
第二,物保则是通过
抵押、
质押等方式利用财产作为保障债务履行的担保措施。若债务人在无法偿还债务的前提下,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出售
担保人所提供的
抵押物,并以该抵押物的变现价值优先受偿。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人的担保也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债务或出现了
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依照约定实现其债权;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且债务人自行提供了物的担保,那么债权人应当
首先从该物的担保中实现其债权。
《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
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