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将案件撤销并退回公安部门处理并不必然是件好事。这有可能是因为其中存在
证据不足或者欠缺的情况,因此才需要由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取证,以期获得更为完整、确凿的
证据链条。而另外即便检察院最终做出了不予
起诉的决定,但若公安机关对此持有异议,他们仍有权提出复议申请。倘若其意见未得到采纳,那么还可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复核请求。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