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无法与子女相见为由拒绝对其承担必要的
抚养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费用。作为一种应尽之责,支付
抚养费与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两者并非互斥关系,也就是说,未履行
抚养义务者无权以此为借口剥夺对方的
探视权。关于抚养费支付事宜,双方可先行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共识,亦可诉诸法律途径予以裁决。未经亲自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而另一方则负有积极配合的义务。关于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及时间安排,双方可自行协商确定;若协商无果,则由人
民法院依据相关
法规作出最终判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