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著作权法》的第二十三条中,对于自然人所创作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关于其发表权以及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所规范的其他权益的权利保护期限,根据规定应为创作者终身及死后长达五十年的时间段,终止日期定在创作者去世后的第五十个年头的12月31日。
若是涉及到合作作品,则自最后离世的创作者去世后计算,同样将其权利保护期限延续至第五十个年头的12月31日。
对于
法人或是非法人组织所创作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其受保护的期限将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的第五十个年头的12月31日。
而对于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所规定的权益,其相应的保护期限设定为五十年,终点为作品初次公开发表后的第五十个年头的12月31日,同时,这部分权益的保护时限也将持续至五十年整。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
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