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
离婚诉讼案件较特殊,其所需的相关
诉讼费用将由原告首先进行预先缴纳。
对于因经济困难等原因,预先缴纳存在困难的原告,可于缴付期限内向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延缓缴纳或适度减少缴纳,甚至考虑完全豁免缴纳。
然而,若原告未能按时预先缴纳诉讼费用,且再经人民法院多次合理催告仍未予补足,或是提交关于缓、减、豁诉讼费用的申请但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仍继续拒绝缴纳的,该
诉讼可能会被视为自动
撤诉并处理。
如已被释权撤诉的
离婚案件,若无新的理由和情况,在六个月之内,原告再度提
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会暂不予受理。
待到一般民事案件审理结束之时,诉讼费用将由
败诉的一方
当事人承担。
如果双方均负有责任,则诉讼费用将由双方进行合理分摊。
然而,对离婚案件而言,法律程序结束后,诉讼费用的承担则需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来做出决定。
当事人们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做出的明确决定,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
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
姓名权、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
损害赔偿,
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