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具备以下法定条件者,可申请实施监外就医。
首先,应是已经被判处无期
徒刑、
有期徒刑或
拘役等
刑罚的罪犯;
其次,在押改造成过程中,如存在如下情况其中之一,即可获得批准:其一,患有严重疾病且病情短期内危及生命安全;
其二,原本被判处无期徒刑并经由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转而裁定为无期徒刑的罪犯,需自执行无期徒刑之日起服刑满七年,或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所处刑期(已接受
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的三分之一以上(包含所减刑期)时,且患有严重慢性疾病长期需医疗救治却无法愈合;
然而,如患者病情持续恶化出现死亡风险,但改造表现良好,则可不受以上期限规定的约束。
此外,还包括肢体残缺导致行动不便以及生活自理困难的情形;
以及年龄较大且身体状况不佳、缺乏对社会构成威胁可能性的人群。
《
刑法》第七十八条
【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