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担保的范畴主要涵盖如下几个方面:首先,主债权,亦可称之为原债权或本债权,乃是担保的核心要素所在;
其次,利息方面则包括了法定利率与约定利率两部分;
再度,延迟利息,又称为迟延利息,此乃由于
债务人未及时履行义务所导致的额外利息,作为法定的附属债权性质,无需经由双方
当事人特殊约定或进行备案登记,即可成为地产
抵押担保的具体范围之列;
此外,
违约金也属其中,当合同一方因为未能完全履行或履行不当时,为其
违约行为承担支付带有惩罚性质或是补偿性质的金钱责任;
最后,还有
损害赔偿金,这是针对债务人因未履行
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当给
债权人带来损失时所需要承担的相应
赔偿款项。
再者就是实现
抵押权所需的相关费用,例如竞拍费、出售费用、
法律诉讼费用等等,这些皆为
抵押权人为行使抵押权所需支付的必要开支。
《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