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特指一种由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依法订立的
劳动合同所引发的
法律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劳动者需遵照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按照其分配的工作任务进行开展,并依此从用人单位获得
劳动报酬以及应有的劳动保障权益。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仅仅凭借工作服这一单一的物品并无法充分证实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而言,仍有必要提供其他更为详实的
证据以支持自身立场,如考勤记录、
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等。
在此基础上,若用人单位未能与劳动者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在判断双方是否构成实际上的劳动关系时,以下几个凭证将作为参考标准:包括
工资支付凭证或登记册(即
员工工资发放名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在内的各项费用的支付和记录;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颁发的用于证明工作身份的证件——如“工作证”和“服务证”等;
以及由劳动者亲自填写的各种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聘及招收记录。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
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
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