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合法复制版所有者所享有的法定权益包括:1.为满足个人或商业目的所需,可将该软件安装于计算机或其他具备信息处理能力的设备中;
2.为防止原始载体版件受损或遗失所导致的复制版无法使用,可以制作相应的备份副本。
然而,此类备份版本应仅供自身使用,且在原所有者失去对该合法复制版的所有权之后,仍需承担销毁备份副本之责;
3.为了使该软件能够与现实生活中的特定计算环境相适应,或是提高它在实用性及各项性能上的表现,有权根据具体需求进行适当的修订和调整。
但除非双方曾在相关协议中有明确规定,否则未征得复制版软件版权拥有者同意之前,严禁将经过改动的版本提供给任何第三方进行使用。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二)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
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