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司机应否承担
刑事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触犯了交通
肇事罪的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审理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条
法规,当交通肇事涉及以下诸多情况之一时,将面临至少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
拘役惩罚:1.导致一名受害者死亡或三名以上的受害者遭受重大伤害,其驾驶员在事故中承担了全部或
主要责任;
2.当死亡人数达到三名及以上,且驾驶员在此次事故中的责任程度相同;
3.因该事故造成
公共财产或
私人财产直接损失,其驾驶员需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同时
无力偿还的金额超过三十万人民币。
若交通肇事导致一人以上的
当事人受到重伤,驾驶员同样需要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并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则将针对此行为以交通肇事罪进行
量刑判决:1.在饮酒后或者刚吸食过毒品后驾车行驶;
2.在没有获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
驾驶机动车辆;
3.明知道
机动车的安全装置不完备或者安全功能已经失效,仍然继续驾驶;
4.明知所驾驭的机器已经失却车证或者宣告报废,还是坚持前行;
5.
严重超载驾驶;
6.为了躲避法律的
追责,刻意逃离事故现场。
与此同时,第三条明确指出,"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的行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及第二款第(一)至(五)项所规定的情况之一,即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躲避法律的追究,驾驶员选择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和第五条分别规定了在交通肇事后,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那么将面临更加严苛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判决:1.由于此次事故导致两名以上的受害者死亡或五名以上的受害者受伤,驾驶员在这起事故中需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2.若死亡人数达到了六名及以上,驾驶员在此次事故中所负责任程度相同;
3.在这场事故中,公共财产或私人物品有所亏损,驾驶员需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且无力偿还的金额要超过六十万人民币。
最后,第五条中描述了“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情形,就是指在交通肇事后,驾驶员为了避免法律追责,乘坐车辆逃离现场,导致受害者因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治而最终死亡的结果。
当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的主管人员、机动车的所有者、
承包人或者乘客指使肇事者选择逃离,从而导致受害者因为无法得到救援而丧命的时候,这些驾驶员也必须以交通肇事罪
共犯的方式接受法律的审判。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