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盗窃行为的
经济赔偿方面,我们需要关注的重点在于根据盗窃所得财物及其对
受害人带来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
根据我国现行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那些因为盗窃罪行受到指控的被告方,可能会面临原告提出的
刑事诉讼伴随的
民事赔偿的相关诉求。
虽然这种
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但是这里提到的“物质损失”中包含了受害人因为
人身伤害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并不涉及到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通常不予考虑的
精神损失。
换句话说,即使被告方在盗窃
罪名成立后被追究
刑事法律责任,他们也不能逃避应尽的民事义务。
在这个过程中,作为受害人,即便盗窃者已为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他们依然有权主张对方偿还被盗物品或是作出相等的补偿性补偿。
若盗窃者未能完成上述任何一项,受害人仍可发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另一项重要的问题是,对于
犯罪分子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所有不义之财,无论是已经占有还是还未依法取得的,国家都应当给予追回或者责令其全额偿还。
此举是为了确保对
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时进行返还。
对于那些被明令禁止的
违法物品和为实施犯罪提供便利的个人财物等,应当一律予以没收。
这些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将全部上交至国家财政,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滥用或者擅自处理。
《
刑法》第六十四条
规定:犯罪分子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
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
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