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可得利益(预期可得纯利润),即指
当事人在完成合约签署之际,可以凭借正常的思维能力所能合理预测到,并且只有在约定的合约顺利执行之后,方可实际获取的那部分收益。
1.未来性。
这意味着,可得利益乃是一项潜在的经济利益,尽管在
违约行为发生之时,尚未被
合同当事人真正享受到手,但必须经过协议的踏实履行及其相关当事人付出一定的努力和投入,方有可能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财产。
2.期待性。
这就意味着,可得利益即是当事人在签订合约之际所期望从履约过程中获取的经济利益,也是当事人在缔约之时凭借良好的商业判断力所能合理预估的财富。
3.现实性。
这是因为,即使可得利益具备了实现的客观物质基础与环境条件,只要协议能够按照预定时间予以履行,那么当事人就能顺利地将其领回家。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
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