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持卡人实施
非法占有的行为,或是存在明确的恶意透支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零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应视作
信用卡诈骗罪予以严厉惩处;
2.如果持卡人在使用POs机或其他方式时,通过虚构交易过程、虚开发票、以商品退回等方式向
信用卡持有者付款,且情节较为严重的话,那么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将依法判定为
非法经营罪并实施相应惩罚措施。
关于信用卡套现的
处罚规定如下:1.针对恶意透支行为,当其涉及金额达到信用卡的法定信用额度5,000元或者超过该额度进一步累积到5,000元以上时,则可被认为构成
刑事犯罪,具体认定标准需参照刑法上的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可能面临3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刑责追究;
2.当恶意透支金额累积至50,000元至200,000元之间时,即可判定为大额
犯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可能会收到5年以上至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判决;
3.在此基础之上,如果恶意透支金额达到了2,00,000元或以上,便可视作为重大
经济犯罪案件,最终的
刑罚标准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