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尽而深入的剖析如下: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
醉驾”在法律层面被视为包含了深度风险的
危险驾驶行为,属于
公诉案件范畴,并非受害者可以自行
提出诉讼的
自诉案件。
只有当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基于某种特定条件或因素,判定涉事人员无罪时,才有可能撤销其
刑事立案,否则,对涉及此类案件的
当事人将无法进行
撤案处理。
具体的法律条款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即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条。
该条文明确指出,当车辆驾驶员在道路上进行驾驶活动时,若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那么其将面临着
拘役以及
罚金的
处罚:(1)极度追赶竞驶,行为恶劣的;
(2)醉酒后
驾驶机动车的;
(3)参与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活动,超出额定乘员载客数或者规定行
车速度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
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此外,
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对于上述提到的第三、四类行为如有
直接责任的,也需要按照同样的标准接受处罚。
最后,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同时构成了其他
犯罪,则应根据处罚力度更大的原则来确定
罪名和
量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