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
经济犯罪案件展开
立案调查所需满足的必备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点:1.公安部门在对相关
犯罪线索进行详细审查后,依据犯罪线索反映出的实际情况,确认存在
犯罪行为;
2.且该
犯罪事实所涉及的犯罪行为及造成的后果或其他严重情节已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
刑事追究标准;
3.同时,经仔细权衡,该经济犯罪案件应由该辖区公安机关依法行使
管辖权。
一旦公安机关接收到此类案件,经核实确认存在上述三项条件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即具备了立案调查的条件。
反之,若经过深入细致地审查认为缺乏足以构罪的犯罪事实,或者
犯罪情节极其轻微无需刑事追究,亦或是存在其他法定不应追究
刑事责任之情形的,各级公安机关应对此案件作
不予立案处理,同样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
若相关人员认为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存在异议,可在公安机关发放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作出决议的公安机关提交复议申请,公安机关当然需要依法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且以
书面形式将相应决定告知
当事人。
此外,决定不予立案后,如有新的
证据或事实出现,亦或是发现当初认定的事实有误,需要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立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发现任何犯罪事实或者
犯罪嫌疑人,均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报告或检举揭发。
而对于
被害人而言,若其权益遭受侵害,针对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或事实,亦有权向上述三方机构进行
报案或
申诉。
至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来说,无论是接到何种形式的举报、报案还是申诉,都应该积极接受。
但对于不符合自身职权范围的案件,则应该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置,并同时通知举报方或报案人;
如遇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况,应首先采取行动,再适时流转至相关职权部门。
而对于
自首之人,同样适用于本条款中第三款项之规定。
《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