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的观点指出,调解乃是
离婚案件所必须经历的程序。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
法规中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在处理
离婚诉讼时,应首先尝试开展调解工作。
然而,调解过程的进行并未强制性要求
当事人必须接受调解结果,同时对于参与离婚事宜的当事人而言,他们接受调解的过程必须保持自愿且符合法律规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三款的具体阐释,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之后,应当依照调解制度展开调解工作;
倘若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且经过调解后仍旧无法恢复的话,则应当作出准许离婚的判决。
以下则为在上述情况下,调解无效而须准予离婚的具体因素:(一)
重婚或与他方存在持续稳定的非婚姻
同居关系;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背弃
家庭成员;
(三)存在赌博、吸食毒品等恶习且屡次教导却依然不知悔改;
(四)由于感情不合而导致
分居已有至少两年时间;
(五)其他可能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特殊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