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服役期间,受刑人可依法向监狱管理机关提出
减刑申请,凡符合以下条件者,皆具有提出申请的资格:1.曾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
犯罪活动;
2.通过检举揭发内外重大
犯罪行为,并经查证为真实存在;
3.在科技领域有创新或重大技术革新的成就;
4.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甘愿冒生命风险以救助他人脱离险境;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
重大事故过程中有突出奉献表现。
依照我国《
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罪犯,其
刑罚执行需达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被判无期
徒刑的罪犯,需实际服刑满十三年以上方可考虑
假释。
只有在严格遵守监规且接受教化改造后,具备真诚悔过和不再犯新罪的可能性时,方能进行假释裁决。
然而,如若遇到特殊情形,则需经过最高人
民法院的核准,方可不受上述刑期执行限制。
《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