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解读:在人
民法院对于
减刑或
假释情况进行裁决之前,如果监狱等
执行机构因某种特殊原因,提交了撤回对在押罪犯由他们提出的减刑或假释请求的书面申请,那么这个申请是否予以批准,最终的决定权还是掌握在人民法院手中。
如果在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其中的一方将另一方的违约行为作为其寻求支付
违约金的依据,但另一方则以合同根本不存在,尚
未生效,无效或者甚至没有出现违约行为等借口来进行
无责辩护,却并未提出降低过高违约金数额的要求时,这个时候,人民法院就会明确告知该
当事人,在这样的前提下,法院如果否定了无责辩护时,他是否有权利提出调整违约金的要求。
如果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判定了无责辩护成立,却没有明确向原告(即主张支付违约金的一方)释明这一点,而
二审法院对审理后发现应该判决支付违约金的情况持有不同看法的话,二审法院有权直接发出明确声明来更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
刑法》第七十八条
【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
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