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照我国现行
法规的严苛要求,若明哲保身地知道受托人在无偿付实力支撑的状况下,擅自借予了
信用卡,并允许对方通过恶意刷卡或耗尽信用额度的方式,实现其不当利益,那么数额累计到相当程度之后,尽管经过多次督促甚至要求,但
借款人仍然不为所动地拒绝还款,这时候,出借方就有可能被判定犯有“
信用卡欺诈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条款,下面这些情况皆属于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者,将面临五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需承担支付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的
罚金;
若是
违法数额巨大或者还有其他严重情形,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需接受更重的罚款,金额范围为五万元至上五十万元;
而对那些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者,将被予以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的惩罚,同时也需要支付五万元至上五十万元的罚金或遭受
财产损失。
而所谓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
非法占有之目的,超越规定的最高限额或者最长的透支期限进行透支消费,而且即使在发卡行发出催促通知后仍未返还欠款的行为。
倘若有人采用
盗窃等方式获取了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那么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来
定罪量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