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成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
立案标准,我们应当了解具体要求如下所述:首先,
行为人应当明知自己持有的或进行运输的
信用卡为
伪造的;
其次,对于明知持有的或进行运输的为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且数量累积达到了十张及以上者,同样可能构成该
犯罪;
最后,若行为人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并且数量累积在五张及以上的情况下,也将被视为符合立案标准。
根据我国《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相关内容,针对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犯罪嫌疑人如有任何以伪造方式制造、变更
汇票、
本票、
支票;
伪造、
变造或篡改委托收款凭证、
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伪造、变造信用证及随带的相关单据、文件;
以及伪造信用卡等行为之一者,都将面临最高刑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被判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若
情节严重,则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话,可能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并且被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没收全部财产的
处罚。
另外,对于实施上述
违法行为的单位来说,其直接负责人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将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