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国家相关法律条例的明确规定,针对涉嫌
经济犯罪的情况,理所当然地应当交由公安机关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进行
立案调查,同步搜集
犯罪证据及控制
犯罪嫌疑人以进行依法处置。
然而,这里要提请注意的是,除此之外,法律亦有特别之处均可另行考虑执行。
关于经济犯罪在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立案处理,无论是
报案者、控诉者、举报者向任何单位提出的请求,都被视为受理。
对于并不归属于自身辖区的报案、控告或举报,部门应主动将其转送至主管机构进行协调处理,并同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者对此结果进行确认。
原则上,我们的
刑事案件初查工作需要在收到许可证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手续。
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若犯罪嫌疑人能够退还清
赃款或将款项存放在公安机关处的话,那么犯罪嫌疑人申请保留面谈权利的机率相对较高。
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接收到犯罪嫌疑人提出的保留面谈权利的申请时,他们将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批准与否的回应。
至于
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之后,负有执行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将
保证金如数归还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并同时向保
证人宣告
担保解除。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
自动投案,不论是否有
管辖权,都应当接受并登记,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不得以管辖权为由推诿或者拒绝。
经审查,认为有
犯罪事实,但不属于其
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其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