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缓刑的起始日期应自法院裁决之日起开始计算,此处所称的“确定判决”是指该项判决已正式生效。
2、对于那些被
一审法院宣
判缓刑后选择提出上诉的
犯罪分子来说,此次庭审所作出的判决尚
未生效,须等待
二审法院下达最终的
处罚命令后方能开始计算。
即使二审判决结果与一审法院相同,亦应依据二审裁决的生效日期来启动缓刑的
执行程序。
3、缓刑制度,顾名思义便是延迟
刑罚的执行,但这并不意味着惩罚已经撤销。
只不过是将实际的服刑日期向后推迟,给罪犯设定一个考察期。
如果在此期间内没有再次
违法行为,原先的处罚将不再执行;
反之,若重新犯罪,就必须对新的罪行和旧的罪行一并追究。
《
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
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