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营利为目的的
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主要职业的行为即构成赌博罪。
本罪侵害的客体既包括社会主的会社风尚,也包涵公序良俗。
也就是说,若达到了特定
立案的基准点,便可认定其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中所述的“聚众赌博”内容:首先,组织三个及以上人员进行赌博且累进抽取头注达到五千元以上;
其次,累积赌资达到五万元之上;
再次,参与赌博的challen数目累计超过20人;
最后,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以上出国参赌并在其中
收取回扣和介绍费用者亦在此列。
若其行为符合上述
立案标准,则需依照相关
刑事法律规定被判处刑期。
就此而言,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对于那些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聚众赌博或是将赌博作为自己主要职业的行为,应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同时还要并
处罚金。
至于实际
量刑的轻重程度,应根据案件的整体情况加以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