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机动车和
非机动车发生碰撞情况下,对于责任的认定与分担应遵循以下规则:
首先,若非机动车驾驶员并无过错行为,那么就应当由机动车一方负责对事故所导致的损害进行
赔偿。
其次,经查明有确凿
证据能够证实非机动车驾驶员存在过错行为的话,则应对机动车一方的
赔偿责任予以适当减轻。
再者,若机动车一方并未有任何过错行为,那么也只需要承担不超过总
赔偿金额的10%作为补偿即可。
最后,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害完全是非机动车驾驶员故意冲撞机动车所致,那么后者将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