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部门对已完成调查工作的
刑事案件进行审视后,如发现确有
犯罪事实且
证据充足,应依法将相关
案卷材料移交至人民检察院,由后者根据案情判断是否启动
公诉程序,从而追究涉案人员的
刑事责任。
因此,一旦判定为较小的刑事案件,只要存在明确的犯罪事实,则需依法将涉案资料移交给人民检察院,而非由公安机关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
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
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
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