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界定中,认定一个人是否构成赌博罪,关键在于其主观意图和目的。具体来说,
行为人必须明知且蓄意从事该活动,同时存在获取经济利益的明确愿望。倘若行为人并非出于谋求营利的意图,仅作为娱乐方式或排解空虚寂寞、维护社会关系等方面的考虑,便无法被归类为赌博罪的范畴。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无论行为人是否真正实现了经济收益,只要其行为的初衷是为了获取金钱,那么他便有可能构成赌博罪。
《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
收取回扣、介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