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他人车辆引发事故,是否能够利用相应保险进行理赔?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如被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且该事故系因受害方故意为之或驾驶员存在未获取驾驶资质、
醉酒驾车、吸食毒品后驾驶、在
盗窃抢劫期间肇事并逃离现场等
违法行为所导致者,保险公司将不予支付
赔偿金,而应由
责任人亲自对受害方的损失负责。
此外,即便保险公司愿意承担相关
赔偿责任,但车主仍保留向驾驶人追索保险公司所承保范围之外的
赔偿权利。若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实施的行为已触犯
刑法,则还需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