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
肖像权人明确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拍摄,甚至擅自使用和公开发行其肖像的行为无疑是严重违反法律
法规的不道德行为。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在没有获得肖像权人授权同意的前提下,任何肖像作品的权益持有者均不可通过发表、复刻、发售、租赁、展示等各种形式来利用或公开展示该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
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