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那些被判定适用
缓刑的罪犯来说,他们将在缓刑考察区域内接受依法实施的
社区矫正措施,无需面临监禁之苦。
然而,必须要强调的是,倘若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这些罪犯又重新触犯了新的罪行,或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之前仍有其他未决罪行尚未判决的话,那么就需要对其前后两罪所涉及到的
刑罚进行
数罪并罚。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所
判刑罚包括
管制、
拘役或者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等,罪犯便需承担相应的服
刑责任,即需要坐牢。
再者,若罪犯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了人
民法院判决中所包含的禁止令,且情节极为严重的话,那么他们将被执行原判刑罚,同样需要面临坐牢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
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
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
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