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
过错责任明确,则应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
损害赔偿责任;若双方均有过错,则应依据各自过错程度的比例来划分责任范围。
2、在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由于
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而导致损失的情况下,机动车方将无需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
3、针对“骑电动车未佩戴头盔”这一问题,该行为与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并无直接关联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于引发
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影响及过错程度的严重性,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归属。
4、若未依法佩戴头盔的行为确实与
人身伤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那么可以适度地减轻被告方的赔偿责任,但电动车车主仍需自行承担40%的损失责任。换句话说,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小车是否存在
违规行为,两者应分别处理。
5、对于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予以纠正,并可处以
警告或二十元至五十元不等的罚款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