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条款规定,凡有任何非法形式的捕杀或交易行为涉及到国家一级保护的珍稀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的,都将面临裁定为
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或是
拘役惩罚,同时还需缴纳一定数额的罚款。尤其是在涉及到
非法收购、运输以及出售这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时,其刑期将会更为严重,即最低为五年以上至最高为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另外仍需
赔偿相应的
罚金。对于情节极为恶劣的情形,判定的
刑罚将是在十年以上乃至
终身监禁,同时没收所有财产。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违反狩猎
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