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所定义,
非法集资为某些单位或个人未遵循
国家法定程序,经过相关部门批准,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向众多社会大众筹集资金,承诺于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形式向
出资者退还本金利息或支付回报的行为。
然而,对于
金融诈骗犯罪,这是指那些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
虚假事实或模糊真相的手段,诱使公众或金融机构产生误解,从而获取
不正当利益,造成金融管理秩序遭受严重破坏。
其中,可以由单位作为
犯罪主体的具体
罪名为
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及保险诈骗罪等五种罪行。
虽然金融诈骗犯罪源自于普通诈骗罪的范畴之内,但它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犯罪,更主要的是为了保护和健全金融管理秩序,
刑法因此将其与普通诈骗罪进行了区分。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